顏色的測量有三個要素即:光源、物體和人眼,它們之間的位置關系及觀察者角度的變化會對顏色的測量產生影響。因此為了使顏色評定的結果具有可比性,CIE對顏色測量的幾何條件及觀察者角度進行了規定。本文對色差儀測量角度及視場角的類型做了介紹,對此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!

色差儀有哪些測量角度?
物體的顏色屬性是有其光譜反射率確定的。也就是說被測物體被光照射,由于表面結構復雜導致只有部分反射,這部分反射進入人眼才構成了顏色刺激。即在不同的照明和觀測條件下,被測物體的分光發射率因數β(λ)是不同的。
因此,1971年CIE正式推薦了幾種測色標準照明和觀測條件,即垂直/45°,45°/垂直,垂直/漫射,漫射/垂直,如下圖所示。CIE推薦色度學的四種不同的照明體和觀察條件為以下定義:

1.垂直/45°
垂直樣品表面照明,光源光軸與樣品法線之間的夾角不超過10度。在與樣品法線成45±2度方向上測量,照明光束和測量光束的任一光線與其光軸的夾角不應超過8度。如圖(a)所示。
2.45°/垂直
照明光束與樣品法線成45+2度,測量方向的光軸與樣品法線不超過10度,照明光束和測量光束的任一光線與其光軸的夾角不應超過8度。如 圖(b)所示。
3.垂直/漫射(0/d)
垂直樣品表明照明,光源光軸與樣品法線之間的夾角不超過10度。從樣品反射的輻射通量用積分球收集,照明光束的任一光線與其光軸的夾角不應超過5度,積分球的直徑可以任意選擇,但其開口面積不應大于積分球總面積的10%。如圖(c)所示。
4.漫射/垂直(d/0)
通過積分球漫射照明樣品,積分球的直徑可以任意選擇,但其開口面積不應大于積分球總面積的10%,測量光束和樣品的法線夾角不應超過10度,測量光束的任一光線與其光軸的夾角不應超過5度。如圖(d)所示。
色差儀視場角2°或10°的含義:
物體的大小會對人眼對顏色的識別產生影響,視角是一種張角,它是通過被觀察對象的大小對人眼形成的。與人眼距離一定的物體,若物體的面積較大,則眼睛形成的張角也較大,物體在視網膜上的像就大,反之像就小。但是,我們用眼睛直接對紡織品的顏色進行評價時,通常觀察的距離(約33cm)是固定的,此時視角的大小由試樣的大小決定。顏色是由人眼的視覺系統的結構所決定的,視角的大小對顏色視覺也有重要的影響,如下圖所示,人眼在觀察近處和遠處物體時的視角。

實驗研究表明:在明亮的條件下,人眼觀察物體時,主要起作用的人眼細胞是椎體細胞,它可以分辨物體的細節,不能分辨物體的輪廓,稱為明視覺。在黑暗條件下,人眼觀察物體時,主要起作用的細胞是桿體細胞,它可以分辨物體的輪廓,不能分辨物體的細節,稱為暗視覺。椎體細胞主要分布在視網膜的中央凹附近,明亮的條件下觀察物體相當于觀察遠處的物體,形成了較小的張角。桿體細胞分布在中央凹的外圍,黑暗的條件下觀察物體相當于觀察近處的物體,形成了較大的張角。
當視場角為2°時,物體的像恰好落在視網膜的中心椎體細胞最密集的區域。如下圖所示,觀察者的不同視場角,觀察遠處和近處物體時,人眼不同功能細胞起到相對應的作用,在視網膜上得以成像。

CIE1931-XYZ標準觀察者的各個參數,都是適用于2°視場的中央觀察條件(適用10-4°視場),此視場角下觀察物體,主要是人眼的中央凹椎體細胞起作用。故小于1°的極小視場的顏色觀察和大于40的視場顏色觀察條件,CIE1931-XYZ標準色度觀察者不適用。因此,為了適應大視場的顏色觀察,人們在大量實驗的基礎上,又建立了“CIE1964-XYZ 色度學系統”。
在“CIE1964-XYZ補色色度學系統”中觀察被測物體,既覆蓋了視網膜中心的椎體細胞,也覆蓋了視網膜中央凹周圍的桿體細胞,它適合于10°大視場。人的眼睛在2°的視場條件下,識別物體顏色的能力較低,在10°的視場條件下,判斷顏色的精度和重現性較高。目前顏色測量大多采用,10°的視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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